主要政策依據:2010年7月15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主要內涵: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須由公司高層集體作出決定。
在國有企業中,只要涉及決策的議事機構,都應當建立“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包括黨委、董事會和不設董事會的總經理辦公會,要明確議事機構的職責,決策的權限范圍,議事的程序,要落實征求職工群眾意見和專家意見,發揚民主作風,高層管理人員充分發言,避免一言堂。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未設董事會的總經理(總裁)為本企業實施“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責任人。
第一“三重一大”事項范圍
1.重大決策事項:
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
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并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2.重要人事調整事項:
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高層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調整事項。
3.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4.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二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
1.“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
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重要人事調整,應當事先征求國有企業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2.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并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3.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以會議的形式,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認。經董事會授權,經理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4.決策會議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5.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6.決策作出后,企業應當及時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有關決策情況;企業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并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7.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黨委(黨組)溝通,聽取黨委(黨組)的意見。進入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的黨委(黨組)成員。應當貫徹黨組織的意見或決定。企業黨組織要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群眾,推動決策的實施,并對實施中發現的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應當向上級反映。
8.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對決策的考核評價和后評估制度,逐步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國有企業如何建立“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建立國有企業的“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不能僵化地理解為僅僅是制定一個專門的“三重一大”文件,這個制度還應當包括企業章程、黨委、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的議事規則。建立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并不是一件難事,具體可以按照如下步驟操作。
1、要研究現代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按照《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的要求,正確區分黨委、董事會、總經理、監事、職工大會等議事機構在國有企業治理中的不同作用和權限,結合企業實際運作情況,把這些機構的職能定位、權責范圍厘清,做成圖表方便查閱。
2、明確哪些事項屬于“三重一大”事項,要有具體標準,其中可以量化的要量化。同時要落實決策主體及責任部門。分別明確黨委會、董事會、經理層以及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等權限,明確各決策事項的決策主體和具體的責任部門。可以分別制定黨委、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的“三重一大”制度,也可以在一個制度中把三個機構的權責范圍界定清楚。
3、規范決策流程。分別明確董事會、黨委會、經理層、監事會的決策流程,明確決策方式、步驟、議程、時限等,分別制定這些議事機構的議事規則。
4、明確哪些事項須聘請專家提供咨詢意見。
5、明確哪些事項須征求職工、職工大會、工會的意見。
6、明確決策之前須準備的可行性文件等項目資料。
7、明確決策會議記錄、存檔、查詢、執行等后續事宜。
8、明確需要上報黨委、出資人、國資監管機構的事項。
9、明確“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監督管理。